全国服务热线:400-0379-440

新闻中心 PRODUCT DISPLAY

海南湖南女子跌落“网红桥”受伤致残向景区索赔40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2 205 次浏览

  很多景区中都会设立一些娱乐项目,但有些娱乐项目却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海南网红桥,若是游客不小心,或是景区没有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那么就很有可能发生意外,那么这样的意外由谁来负责?如果游客在景区内体验项目受伤,能找景区赔偿吗?

  2020年9月,赵某在公司的组织下来到湖南平江某景区内游玩,该景区内有一个叫做“海南网红桥”的项目,这个项目也叫摇摆桥或是晃桥,具体的游玩方式为两队人站在桥上左右摇晃海南网红桥,在队员们的配合下将对方摇下桥。

  但从桥上摔下肯定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该项目一般设置在水上,或者在桥下垫上气垫,以此来防止游客掉落时受伤,赵某所游玩的这个海南网红桥下就是铺设的气垫,但没想到海南网红桥,赵某在游玩时从桥上跌落在气垫上,结果却受了伤。

  而且伤势还比较严重,经治疗后,赵某的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为了治疗,赵某前前后后总共的损失达到了40万余元,于是赵某便将景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景区赔偿他受到的损失海南网红桥

  那么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据调查,该景区的这座海南网红桥设立于2018年,桥体是没有问题的,但景区在对该项目进行宣传时所用的宣传海报上的内容却与实际不符,宣传海报上可以明显地看到,桥下是水面,但实际上只是一块气垫。

  而且在赵某受伤之后,是在同事的帮助下自行下山治疗,而景区却没有配备相关的救护措施,因此法院认为,该景区没有尽到对赵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海南网红桥、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来说,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包含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主要包含了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梯安全、设施安全、人员配备等。软件方面则包含服务管理、安保措施、安全引导等。

  在本案中,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体现在服务管理方面,根据调查,在海南网红桥项目处,景区设立了醒目的“海南网红桥游玩游客须知”,其中就提到了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海南网红桥,但景区在项目管理方面却没有针对这一危险性设立相关的救援措施,因此景区的做法存在不当。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海南网红桥

  因此景区需要对赵某承担侵权责任,但赵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景区从一定程度上对海南网红桥的危险性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赵某应当对海南网红桥的危险性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她上桥游玩的香味就属于自愿行为,属于自愿置自身于危险中,因此她对自身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景区承担60%责任,剩下40%的责任由赵某自行承担。其实在本案中,景区的行为还涉及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在其对海南网红桥的宣传海报中,桥下是水面,而实际上是气垫,这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相悖,而且在《广告法》第四条中也有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不过在本案中,景区这一宣传行为并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且水面与气垫的安全性能也无法进行比较,但二者作为安全措施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景区也对这一危险性进行了告知,且游客可以在实地考察后自行决定是否游玩,因此景区虚假宣传的行为对本案的判决不会造成影响。

  最后回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此类案件是否为经营者责任时,关键就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否尽到了各自的安全义务,具体来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

  这一点主要针对消费者,若是他们因为自身行为,如违反景区的项目使用规定等导致损伤,那么消费者自身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二是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后两种义务则主要针对经营者,若是这些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构成违法性,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危险防范意识,自觉规避风险,以免造成身体与经济上的损失。